認證價格信息通報實施辦法
1.為保證《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范——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》的貫徹實施,特制定本辦法。
2. 認證機構應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將上季度《認證價格信息通報表》(見附表1-6)報送中國認證認可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。報表中反映的信息是定期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。
3.認證機構所報信息為該季度發放證書并開具收費發票的認證項目。當期發放證書但未開具收費發票的項目應注明,并在下一季度填報發票信息;下一個季度仍未開具收費發票的,視為違反最低限價規定。
4.監督審核的信息為該季度確認證書有效并開具收費發票的認證項目。當期確認證書有效但未開具收費發票的項目應注明,并在下一季度填報發票信息;下一個季度仍未開具收費發票的,視為違反最低限價規定。
5.協會組織人員分析各個機構報送的報表,并與該機構的其它報表信息進行對比分析。對分析中發現的疑點和問題,協會可以要求認證機構予以澄清和說明,也可以對相關問題組織調查。
6. 認證機構應當向每個獲得證書的組織開具發票。不能出具發票的,視為違反最低限價規定。
7.認證機構設立分支機構,且其分支機構可以出具發票的,由認證機構總部匯總報送,并在報表中注明其分支機構名稱。
8.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。
9.本辦法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。